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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天一建筑 来源:本站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的思想,以“一尊重、五统筹,为统领,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品质和湖湘文化标识的现代化大都市,走出一条具有长沙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长沙实际,与基本现代化相匹配、适度超前、覆盖全域的规划建设管理体系,达到城市“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体化”,全面实现长沙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城市的承载力、聚合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城市的知名度、宜居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全市城市面貌明显改善、特色风貌突出彰显、建筑水平不断提升、房屋和设施绿色节能、人居环境切实改善、公共服务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增强,“宜居宜业、精致精美、人见人爱”的品质长沙建设成效突出,在推进城市创新发展中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实现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让市民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满足市民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坚持彰显特色,围绕“山水洲城、文化名城”的区位优势、历史文化等资源禀赋,突出城市个性特色,彰显城市魅力,打造城市品牌。  

坚持立足长远,既有前瞻性、超前性,又坚持连续性、严肃性;既开发利用,又传承保护;既注重经济效益,又兼顾社会、生态效益。

坚持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确保城市工作于法有依、有法可依;不断健全依法决策体制机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实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完成《长沙2050远景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科学规划构建长沙承东启西、接南转北、通江达海的综合性开放平台。加强空间开发管制,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开展长沙市城市增长边界研究。推进《长株潭绿心地区多规合一发展规划(长沙部分)》编制。加快都市区控规编制和审查力度,实现都市区范围内控规全覆盖,完成长沙城市控规一张图、城市设计一张图、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一张图编制。继续推进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公共安全等专项规划的完善、整合和深化并纳入规划依据图统一管理,基本实现专项规划要素在空间布局上的整合和强制性内容的有效实施。

(五)提升规划编制水平。以建设“品质长沙”为目标,创新规划编制理念,坚持国际化、集约化、生态化、人文化、高效化城市发展思路,从国家中心城市发展目标谋划长沙未来发展定位。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采购程序,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吸引国内外一流规划设计团队参与长沙的城乡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编制高标准、高起点。充分发挥本地规划专业队伍的智库作用,改进专家团队与公众参与规划的方式,切实提升规划编制水平。

(六)健全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工作机制。按照“一级规划、一张蓝图、一个规委会、一支笔审批”的要求,完善和执行以市委城乡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市规划委员会为主体的规划决策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绿心总体规划等规划的协调统一。强化都市区范围内规划统一管理职权,完善分级实施机制,形成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规划管理模式。理顺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审批职能,增加规划部门对市政工程等重大工程的规划统一引领与调控作用。

(七)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建立城乡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并接受其监督。依法加快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审批。完善规划修改制度,从严控制规划修改,进一步完善和推行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制度,规范规划修改流程,加强对变更指标计划、变更用地性质、调整局部、调整容积率和绿地率的监管。加大规划执法力度,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加快建立和健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监管平台与监管网络,全面清查建成区违法建筑。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擅自修改变更城乡规戈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置力度。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八)彰显历史文化底蕴。科学保护“山水洲城”的空间格局和特色风貌,严格保护岳麓山、橘子洲及天心阁到岳麓山的视域通廊。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体系,加强对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岳麓山历史文化风貌区以及太平街、潮宗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设计,高品质完成历史步道等一批保护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与实施。精心规划开发湘江北段古镇群,优选一批历史名镇和传统村落开展风貌与环境整治规划。加强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遗址、农村特色民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完善炭河里考古遗址公园、铜官窑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汉长沙国考古遗址公园。

(九)开展城市特色设计。将城市设计贯穿规划全过程。突出自然人文特色,精心规划湘江新区,高铁新城、湘江两岸以及轨道站点地区、城市门户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打造城市新名片。建立“总体、控规、街区、专项”四个层面的城市设计体系,完善和整合总体层次和控规层次城市设计,建立城市设计依据库,实现城市重点地段街区层次城市设计全覆盖;加强滨水、环湖、临空、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历史街区、城市更新单元等节点专项城市设计,塑造优美的建筑形态、城市风貌、天际轮廓线。出台《长沙市城市设计导则》《长沙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等技术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确保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得到有效实施。推进将城市设计要素纳入规划条件并确保实施到位,逐步建立城市设计要素信息化数据库。

(十)强化建筑设计管理。进一步开放建筑设计市场,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设计理念,突出设计作品的个性化、多样化和精品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设计理念,加强对建筑外立面造型、材质、色彩、高度、形态的审查,严格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把关,将城市设计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建筑方案审批依据并落实到位,加大在重点规划控制区域内开展建设项目的多方三维仿真辅助审查工作。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充分发挥设计单位的主动性、创造性,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又有湖湘文化。情怀的建筑师队伍。定期开展全市优秀建筑设计评选,加大对优秀设计作品和主创人员的推介力度。

四、完善城市承载功能

(十一)优化生态型城市用地布局。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有序引导城市用地开发。积极推进存量规划,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等旧城改造,优化调整老旧区功能,提升城市中心区的综合服务功能。有序开展增量规划,强化外围重点片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和人口集聚度,优先城市重点片区的规划建设,控制城市整体向外无序拓展。探索对中心城区实施差异化的开发强度分区管理,以TOD(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引导城市向“多中心、组团化”的城市结构和“簇群式、廊道式”的空间形态转变。统筹产业园区和城市功能布局,推进园区设施和城市设施共建共享,推进产业园区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有机融合,大力促进“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

(十二)构建通畅便捷的城市道路体系。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优化路网结构和级配体系,深化《长沙市快速路及立交系统规划》,推进一批城市骨干道路前期工程方案设计和实施,构建快捷高效的道路体系。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探索和推行规范化的街区制管理模式,改善城区交通微循环,推进交通微改造行动,对城区断头路、瓶颈路逐年铺排改造建设计划,提高城市通透性和道路通达水平。大力倡导步行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确保慢行交通系统在道路系统中拥有合理的比例和空间,持续推进绿道、步道和立体过街设施建设,至2020年在全市形成1300公里连接顺畅、安全通达的多层次慢行道路网络。

(十三)提升公共交通分担率和服务水平。坚持公交优先,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常规公交为主体、慢行系统为延伸,功能层次分明、换乘衔接方便、多方式发展的公共交通体系。以长远眼光做好轨道线网规划,加快推进地铁和地面BRT(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开展以有轨电车为代表的中运量交通建设试点。研究制定政策保障地面公交车的路权优先,努力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大力构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发展“自行车十公交”和“步行十公交”的换乘模式,着力打通公交“最后一公里”。至2020年,基本形成“米”字形城市轨道骨干网络,实现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60%以上的目标要求。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公共建筑停车场配建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在201 6年底前完成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201 7年编制完成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力争到2020年,基本解决停车设施供需矛盾,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停车管理格局。

(十四)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人文关怀。完善城市功能配套,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并纳入控规实施管理,重点推进医疗卫生、基础教育、文化体育、社区养老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与优化。结合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改善校区周边交通和空间品质环境,开展老年关爱型社区营造的规划行动策略研究。严格执行《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重点完善“街道一社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大力弘扬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良好风尚,积极推广开放式小区,营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社区生活圈。

(十五)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地上和地下空间资源,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城市重点片区、重要地段开展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建设试点。完善综合管廊建设技术标准,在新建片区全面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推进老城区综合管廊改造。建立地下管线定期普查机制,严格管线建成项目资料移交管理,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制定管线入廊管理规定,明确管线主体单位和运营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综合管廊良性运营。创新机制和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

(十六)保障城市基础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完善给排水专项规划编制,实现都市区范围排水规划全覆盖,有序推进旧城区排水管网的隐患排查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危险品布局、输油输气管道、救灾疏散通道等城市安全规划,严格规划审批与实施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优化安全监管手段,整合形成供电、污水、供水、燃气、桥隧等市政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切实保障全市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稳定运行。

五、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十七)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活动,提升住宅工程质量。认真处理质量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完善“曝光台”制度,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探索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八)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推进标准化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及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能力、管理水平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针对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风险隐患突出部位,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市政重点工程特别是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等重大项目的监管,确保重大项目的施工安全。

(十九)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扎实推动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将产业化施工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促进住宅产业化项目市场化,力争“十三五”期末新开工建设商品住房产业化比例达到45%以上。制定产业化发展专项规划,出台住宅产业化部品出厂、施工、验收标准,提高产业化项目设计水平,促进降低产业化项目造价,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加强新型建设方式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在市政项目领域应用装配式建筑。

(二十)推广绿色两型建筑。落实政府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管理体制、评价标准和认定体系,推广绿色建材,普及应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积极推广住宅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住宅的比例,力争到2020年,市区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比例达50%以上。

六、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一)推进城市有机更新。重视城市人居环境和空间尺度,积极倡导开放式住宅小区和街区制的开发模式。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充分挖掘老城区潜在资源和优势,延续历史文脉、保存城市记忆。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老旧社区改造和有机棚改项目,采取较小的工程技术微措施弥补现有设施的问题和不足,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二十二)加快海绵城市建设。以重点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为导向,推动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示范区建设,启动海绵型市政道路和广场、海绵型地块开发、海绵型公园建设。强化城市河湖水系及蓄滞洪区的规划管理,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推进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建设雨水径流调蓄和承洪设施,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到2020年,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能够实现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二十三)保护城市自然生态。科学划定耕地、森林、湿地、水体、城市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保护和绿心地区两型综合示范带建设,加快建设生态隔离带和生态公园。创建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加强湿地公园、洲岛公园建设,保护洲垸资源,将湘江洲岛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央生态公园”,将湘江长沙段打造成为“百里滨水走廊”,营造丰富的滨水公共空间。推进绿色城市建设,深入实施造绿行动计划,持续开展拆违覆绿复建工作,坚持绿化、彩化、美化、亮化相结合,编制城市绿网,建设环城绿带,增加城市绿量,将磁悬浮沿线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生态走廊。打造“千园之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二十四)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持续开展“清霾”“碧水”“静音’’“净土’’环保行动。加强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等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深化重金属、噪声污染等治理。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十五)强化垃圾综合整治。加快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试点工作,鼓励在主城区开展“互联网十生活垃圾智能分类”处置试点,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体系。实旄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改进垃圾收集转运模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园区的控规、选址论证、立项、建设工作。加快推动垃圾治理区域统筹,减免生活垃圾运输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建立生活垃圾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探索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有效途径,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环境科技园,实现对生活垃圾源头产生到终端处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5%,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80%。

七、推进城市治理创新

(二十六)深化城管体制改革。调整充实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和高位协调。进一步科学划定和明确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综合执法职责范围。明确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理顺各部门城市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合理划分市级城管执法机构和区级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探索设立社区城管服务站,发挥基层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我管理、共同治理的作用。强化市级城管执法部门对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评作用。区级城管部门可以派出执法机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建制镇(街道)延伸。按照“政企(事)分开、管养分离、专业维护”的改革方向,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作业、开放式老旧社区物业管理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七)推动物业管理转型升级。加强物业管理创新,扎实推动物业监管立法工作,提升物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行物管标准化服务,制定不同级别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考核标准,落实业主、社区、街道对物业企业落实服务标准的评价权重,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全面提标提档。增强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的监管力量,下放部分物业管理的监管权限,建立基层矛盾调处机制,指导物业小区成立业委会集中表达诉求,促进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形成共赢的理性合作关系。创新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式,推广维修资金业委会自治,提升维修资金使用率。到2020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十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智慧城市管理模式,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功能整合,有序推进规划、住建、国土、城管、房产、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数据的共建共享。加大“数字沙盘”等城市仿真手段运用,建设城市三维仿真辅助审批决策系统,逐步实现长沙市中心城区三维仿真数据全覆盖。依托信息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

(二十九)提升城市执法水平。加快修订和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规范和规章,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实现改革创新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协作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坚持城管、公安联合执法模式,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畅通城市管理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渠道,加强法律指导,及时依法受理和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

(三十)实行联合审批机制。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各类新建项目的功能设计审查、配套设施建设和综合验收等工作中,分别征求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实行建设与管养无缝对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涉及后期需要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项目建设,市级城管部门全程参与规划审定、建设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工程建成后,及时纳入城市管理和专业维护范围,市、区财政要及时核算、拨付维护经费。

(三十一)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规范市民文明行为,增强市民法治意识,针对不文明行为建立系统完备的管理机制,制定地方法规,明确执法标准和惩治措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的监督作用,多渠道广泛收集城市管理信息。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管理的渠道。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积极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优化志愿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志愿精神。

八、强化城市工作保障

(三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城市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城市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格局。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细化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把城市工作作为一门科学,真正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行家里手。

(三十三)构建标准体系。瞄准全国一流城市,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标准和水平。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制定出台科学、完善、规范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标准体系,确保城市规划、建设与服务工作的“长沙标准”和“长沙治理”为各项城市工作的开展、评价、监督和考核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十四)强化队伍建设。加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制定具有吸引力的政策措施,配齐人员,扩大队伍,提升水平。采取上下交流、横向交流等形式,注重选拔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专业型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强化城市工作力量。广泛开展岗位培训,将城市工作列为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强化对地方党政负责人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培训。关心环卫、市政设施养护等艰苦行业作业人员,不断提高政治、生活待遇,稳定职工队伍。

(三十五)严格监督考核。围绕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每年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激发干事创业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