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有关处室、二级机构,区县(市)建设局(住保局)及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市两型住宅产业化工程建设,保障两型住宅产业化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特制定《长沙市两型住宅产业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两型住宅产业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附件:
长沙市两型住宅产业化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我市两型住宅产业化,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混凝土叠合楼盖装配整体式建筑技术规程》(DBJ 43/T 301-2013)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两型住宅产业化的意见》(长政发[2014]29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两型住宅产业化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两型住宅产业化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两型住宅产业化建筑活动应贯彻执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014)、《混凝土叠合楼盖装配整体式建筑技术规程》(DBJ 43/T 301-2013)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节能、环保、经济,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两型住宅产业化企业应该开展专项培训,培育产业化技术人才,培育具备产业化专业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工人。
第六条 两型住宅产业化工程应进行施工图和预制构件制作详图两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节点连接构造设计、结构构件安装图等,其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施工装配及质量安全要求。预制构件制作详图应综合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设计以及制作和施工的要求,协调各专业和各阶段所用预埋件,进行综合深化设计。
第七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构件制作图。
第八条 预制构件生产采用信息化管理。构件生产企业应在出厂构件的显著位置标注产品代码(包括生产日期、使用部位等信息),并提供构件出厂合格证。
第九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对构件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信息档案,施工单位应对构件的使用建立施工档案。
第十条 预制构件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须提供可查实的质量控制、结构性能检测、质量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配合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起重吊装、临时用电、大型构件临时支撑、高处作业、模板工程等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节点、工序、部位等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对进入工地现场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实行延伸监理,结合现预制构件制作要求和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构件制作图等相关资料,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的原材料及配件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对混凝土制备、钢筋加工、构件养护、构件观感质量进行检验批抽检。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加强对进场预制构件的复验,对预制构件连接部位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隐藏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两型住宅产业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进行验收评审,并出具预制装配化率、产业化实施面积等认定文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装配化率计算方法:
1、预制装配化率=(预制结构构件混凝土体积+预制非结构构件体积)÷(全部结构构件混凝土体积+全部非结构构件体积);
2、本办法中预制装配化率计算建筑单体室外地面以上的标准层部分;预制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板、柱、墙、阳台、楼梯、雨棚等承重混凝土构件;预制非结构构件包括混凝土空调板、女儿墙等构件,以及非砌筑类、采用管线集成现场拼装的各类非承重墙板。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除现有目录资料外增加预制构件生产过程、施工现场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预制构件连接施工的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 开展两型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评定,符合两型住宅产业化建设要求的项目,授予“长沙市两型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并推荐参加国家、省绿色建筑、住宅性能认定等相关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度评定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