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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湘潭市人民政府)

作者:天一建筑 来源:本站 浏览:

为培育现代化的住宅产业体系,加大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推动住宅产业结构调整和住宅建造方式转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部门职责分工(湘政办函〔201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和建设“两型”城市的要求,以建设“人文住宅,科技住宅、绿色住宅“为目标,大力推广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和技术,着力推进住宅建设方式转变和住宅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市住宅产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激发市场主体设计、生产、使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的动力。

2、统筹规划、重点实施。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科学制度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在住宅设计、建造、使用维护全寿命周期内推行工业化,重点推广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的装配式建造方式和住宅全装修,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住宅产业化发展模式。

3、示范带动,全面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切入点,政府投资的项目为先导,鼓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中进行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结合市场需求,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推动产业化有序发展。

4、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加大技术创新,积极引进和推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住宅部品的科技含量,建立适用住宅产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带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住宅建造方式、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转变居民消费理念。

(三)应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政府主导投资且适用产业化技术建造的项目,原则上纳入住宅产业化实施范围;市场化项目且适用产业化技术建造的,逐步纳入住宅产业化实施范围。

二、工作任务  

(一)发展目标 

以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为突破口,以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农村,切实推动住宅建设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设计标准化、施工装配化、部品模数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

2015年,产业化住房占新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不低于50%,产业化住房占新建商品的比例不低于20%。到2018年,产业化住房占新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60%,产业化住房占新建商品房的比例不低于30%。到2020年,产业化住房占新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90%,产业化住房占商品房的比例不低于30%,争创1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3个以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二)工作重点

1、加强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综合性生产基地建设,科学选址,合理布局,研究制度扶持政策,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钢结构、PC混凝土及部品部件等在基地集聚,引导住宅产业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开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饰、家具、家电、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或住宅产业化联盟,实现住宅产业化配套服务集约化。培育形成高效、节能、环保型的住宅产业化集群。

2、推进示范工程。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工程试点示范,以政府投资性项目为突破口,开展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建设的试点工作,打造一批典型工程。鼓励商品住宅进行产业化试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通过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3、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支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等企业。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引导市内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开发及开发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龙头企业,创建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著名品牌。

4、加强技术创新,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克方向,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材料、基础部件、关键装置等核心技术。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新认定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项目补助资金。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市内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

5、强化质量管理。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住宅部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控,完善住宅产业化各类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建立项目施工现场部品部件检测、质量监督等制度。加强住宅产业化向, 建设过程监督。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6、加快人才培养。加大企业人才培训支持力度,促进住宅企业与驻潭高校、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理论、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加强企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岗位鉴定,多层次地培养管理人才和适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具备住宅产业化相关生产、安装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住宅产业化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7、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样式,在报纸、电视、电台、户外广告语网络等设置专栏或专题,并组织大型宣传会议和论坛,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商、施工单位、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一方面加强对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政策宣传,另一方面加强对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龙头企业、精品项目的宣传,提高住宅产业化的社会认知度。

(三)实施步骤

1、试点期(2015年)

从成熟和适用的预制部品入手,综合运用外墙、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部品,采用装修一次到位,推进先进部品、技术、工艺等的整合。研究贯彻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制定和完善我市住宅产业化设计、生产、施工和验收标准体系,利用现有的行业资源开展工程试点示范。

2015年,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住宅产业化新开工面积比例不少于同期开工总建筑面积的50%;在商品房中住宅产业化新开工面积比例不少于同期开工总建筑面积的20%。

2、推广期(2016至2018年)

广泛推广先进适用、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技术和部品,培育住宅部品生产龙头企业。建立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物流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培育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产业集团。

2016年-2018年,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住宅产业化新开工面积比例分别不少于同期开工总建筑面积的60%;在商品房中,住宅产业化新开工面积比例不少于同期新开工的总建筑面积的30%。

3、成熟期(2019至2020年)

优化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及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培育产业集群,形成影响行业的住宅建设模式,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战略目标。基本形成集住宅产业化技术和研究住宅部品工业化生产、展示、集散、经营、服务等一体化的住宅产业集聚区。

2019年-2020年,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住宅产业化新开工面积比例分别不少于同期新开工总建筑面积的90%;在商品房中住宅产业化新开工面积比例分别不少于同期新开工总建筑面积的3%;争创1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3个以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三、扶持措施

(一)加强土地保障

1、安排住宅产业化年度计划保障用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专门用于住宅产业化建设,2015-2016年在住宅供地面积总量落实不少于30%用于住宅产业化项目,2017-2018年不少于40%,2019-2020年不少于50%。根据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研究确定具体住宅产业化项目用地,提出实施比例、实施面积和预制装配比率等相关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时,写入挂牌须知与出让合同。(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八条)

2、制定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优化政策,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钢机构及部品部件等住宅产业化聚集示范园区建设,并按工业用地政策予以保障。(湘政办函〔2014〕63号文第30点)

3、实行容积率政策优惠。对符合产业化标准的开发建设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给予3-5%的建筑容积率奖励,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湘政〔2014〕12号文第十二条)

(二)加大财税支持

1、增值税、营业税优惠。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部品部件业务的,分开核算,部品部件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对建设全装修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计征营业税时扣除装修成本。(湘政发〔2014〕12号文第四点第三款、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三条)

2、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采用预制外墙外挂技术的住宅产业化项目,预制外墙板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报建缴费面积,报建费中涉及到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可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减半征收。(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三条)

3、部品部件政策优惠。住宅产业化项目使用的预制墙板,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征后返。对于使用散装水泥预制构件的,可计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反退依据,实行先缴后返。(湘政发办〔2014〕111号文第十三条第三款)

4、建造成本优惠。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所增加的造价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湘政办发〔2014〕111号第文十二条第二款)

5、消费者税费优惠。鼓励购买产业化全装修住宅,办理产权契税时,扣除装修成本,合理确定计税价格。(湘政发〔2014〕12号文第四点第三款)

6、对住宅产业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且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含2A住宅性能认定)和三星(含3A住宅性能认定)标识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给予财政奖励。(湘政办发〔2014〕12号文第四点第三款)

7、争取配套资金。在争取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和湖南省培养发展战略性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和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支持及省财政厅经予住宅产业化基地投资建设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予以资金予以支持,具体资金另行研究确定。

(三)加强金融服务

1、银行信贷支持。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持。鼓励市内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的生产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对购买示范工程项目住宅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湘政发〔2014〕12号文第四点第二款)

2、消费者购房支持。消费者购买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产业化项目,住房公积金优先放贷;购买产业化全装修商品房消费者,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委托装修协议的,可以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贷款。(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四条)

(四)优化建设程序

1、简易设计审查。设计文件采用省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标准图纸设计的,设计审查按简易程序办理。(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六条是免于设计审查)

2、简化招标投标。住宅产业化项目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当地只有3家一下(含3家)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和住宅产业化部件生产施工基地的,设计施工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具有专利或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住宅产业化集团或企业总承办实施住宅产业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设计施工可以不进行招标。(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五条)

3、优化工程报建。住宅产业化项目报建流程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的项目,采用平米包干价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综合报建流程纳入并联式审批;对实施住宅产业化的项目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监督额度减半。(湘政发〔2014〕12号文第六点、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二条第三款)

4、优先商品房预售。住宅产业化项目完善各项报建手续后,其预制构件已投入生产且工程建设总投资达到25%以上

5、优化验收程序。10层以上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分段验收。(湘政办发〔2014〕111位可申请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分段验收。(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六条)

(五)其他扶持措施

1、鼓励住宅产业化联盟和相关企业按规划投资建设住宅产业园区,该园区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工业园区有关优惠政策。(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九条)

2、采用工业化生产的建筑产品,纳入省、市重点扶持的高校技术产业范畴,依据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湘潭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优惠。(湘政办发〔214〕111号文第九条)

3、采用工业化生产方式建筑产品,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支持生产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三条第五款)

4、市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215年底前制定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运输道路交通组织专项方案,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第十六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建立湘潭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市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湘潭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推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测,以及金融投资、产业经济、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受委托负责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设计、新设计和新工艺论证、部门认定、住宅性能认定、标准编制等住宅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和指导咨询工作。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查、评估和论证意见作为认定住宅产业化项目享受优惠政策以及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市市政府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的协调调度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本市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其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组职能主动配合好本市住宅产业化工作,其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住宅产业化的牵头推进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产业工人培训;负责鼓励业内交流与宣传,组织企业参加相关展览交流会;会同市经信委制定住宅产化部品部件推进目录申报和评审制度,定期发布推广应用;整合全市产业链资源,鼓励相关企业参与住宅产业化建设,积极对接湖南省住宅产业化联盟(集团);培育申报省级或以上建设标准的住宅产业化基地,积极争取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和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

2、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从近期保障房项目中落实一批为住宅产业化的试点项目并推动实施;落实房产相关扶持政策。

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住宅产业化项目的布局规划工作;落实规划相关的扶持政策。

4、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住建局制定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督促当年住宅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研究制订推进住宅产业化后基地建优惠政策;加强金融服务;落实招投标相关的扶持政策基地建设优惠政策;加强金融服务;落实招投标相关的扶持政策。

5、市经信委。鼓励住宅产业化技术创新并给以资金扶持;执行住宅产业化各项优惠政策;嘉庆住宅室内装修行业的监管,引导行业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和进行技改。

6、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指标,重点保障全市住建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用地;落实国土相关的扶持政策。

7、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财政支持,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住宅化基地(园区)投资建设企业奖励标准,制定适合本市的奖补政策。

8、市科技局。肚子支持住宅产业化技术攻关,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关方向,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材料、基础部件、关键装置等核心技术。

9、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鼓励住宅产业化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10、市商务局。负责将有实力、信誉好的住宅产业化集团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纳入招商范围,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

11、是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部门制定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运输道路交通组织专项方案;支持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物流运输工作。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市住建局产业化标准研究中心,并在省住宅产业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制定后,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适合湘潭本市的标准体系;负责引导企业强化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化相关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13、市国税和市地税局。落实税务相关扶持政策,对全装修住宅,在计税,合理确定计税价格,以鼓励社会购买全装修住宅。

14、市银监局、人民银行湘潭支行。负责鼓励和引导市内银行金融机构对住宅产业化企业和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并在信贷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15、各县市区(园区)政府(管委会)。重点保障住宅产业化发展合理用地,科学建设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制定相应的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发展的组织领导。

16、各相关企业。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加强住宅产业化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提高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应用程度,加快转变建设发展方式,积极培育住宅产业化的专业人才队伍,争取创建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品牌企业。

(三)严格绩效考核

住宅产业化工作纳入我市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园区要结合实际,按照目标任务及要求,落实措施,全面完成住宅产业化的工作任务。

五、本实施意见中支持措施,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部省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实行时间从2015年5月1日志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