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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作者:天一建筑 来源:本站 浏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 2003]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建科〔2004〕72号),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指导思想与目的

(一)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要坚持科学发

展观,依靠技术创新,提高住宅产业标准化、工业化水平,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促进粗放式的住宅建造方式的转变,增强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建立产业化基地,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要求的产业关

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发展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资源节约和环保要求的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与建筑体系,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对提高住宅的质量、性能和品质的需求。

二、产业化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产业化基地应研发、推广符合居住功能要求的标准化、系列化、配套化和通用化的新型工业化住宅建筑体系、部品体系与成套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鼓励一批骨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部品生产、科研单位组成联盟,选择

对提高住宅综合性能起关键作用的核心技术,集中力量开发攻关,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带动所在地区的住宅产业发展。

(三)产业化基地应当逐步发展成为所处领域内的技术研发中心,积极参与

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与国家住宅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的研究。

(四)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产业化基地的综合试点,积极研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经济政策与技术政策,探索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机制、政策措施,建立符合地方特色的住宅产业发展模式和因地制宜的住宅产业化体系。支持和引导产业化基地的先进技术、成果在住宅示范工程以及其它住宅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形成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相互促进的市场推进机制。

三、设立产业化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产业化基地的单位,应是具备一定开发规模和技术集成能力的大

型住宅开发建设企业为龙头,与住宅部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等组成的产业联盟;或具备较高技术集成度和研发生产能力的大型住宅部品生产企业;以及产业联盟和大型住宅部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集成、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市场开拓

与集约化供应的能力,建立生产、建造、科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专门研发机构,能为企业协作与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并在本领域起到示范、辐射的作用。

(三)申报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及优势,并结合国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

政策要求,编制发展规划,提出具体的发展目标、技术措施、保障条件及实施计划。

(四)申报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是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申报单位的关键技术与成果应符合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适应城乡住宅发展需求,符合“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高的系统集成,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

关键技术领域主要包括:

1、新型工业化住宅建筑结构体系;

2、符合国家墙改政策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成套技术;

3、满足国家节能要求的住宅部品和成套技术;

4、符合新能源利用的住宅部品和成套技术;

5、有利于水资源利用的节水部品和成套技术;

6、有利于城市减污和环境保护的成套技术;

7、符合工厂化、标准化、通用化的住宅装修部品和成套技术等。

(六)申报产业化基地的试点城市,一般为副省级或省会以上的城市,具有较好的住宅产业化工作基础,较强的科技开发、产业化生产组织能力,对全国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可以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1、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住宅产业发展模式和发展规划;

2、提出本地区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框架,在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机制等方面有所创新;

3、确定符合节能省地要求,以“四节一环保”为主要内容的住宅产业发展技术经济指标,选择确立适宜地区发展的新型工业化住宅建造体系。

四、产业化基地的申报、批准与管理

(一)国家产业化基地组织管理工作统一由建设部负责,产业化基地具体技术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

(二)设立产业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

(三)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申报表》、编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四)《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是:单位概况;基地实施的总体目标;基地实施的基本条件与优势;基地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主要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分析;产业化辐射效果及示范作用;基地的组织管理与计划安排;基地实施的政策保证措施;产业化基地实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五)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并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报建设部批准。

(六)批准设立产业化基地的单位,应与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签订《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实施责任书》后实施。《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实施责任书》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依据本办法另行编制。

(七)对批准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所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八)已经批准的产业化基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报告,并通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不能按照本办法和《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实施责任书》要求组织实施的,或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产业化基地资格